凡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朋友,由于部分朋友不是一直都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的人以前是在企业工作后来考入了机关事业单位的,有的是因为工作关系调入了机关事业单位的,有的是转业退伍安排的到了机关事业单位的,由于原因不同,经历不同,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时就涉及到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
上海市作为我国特大城市,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不但社会经济的发展位于全国之首,其养老保险政策的透明度也是比较高的。在各地的养老保险政策,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I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各个地方虽然有很多规定,但要查找起来是比较困难,有的地方甚至无法查找。
自国务院发布国发〔2015〕2号展开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人社部发〔2015〕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和人社部规〔2017〕1号,结合劳社部发〔2001〕13号,形成了改革前后国家层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体系的基本
很多人在办理退休的过程中,都有一部分的视同缴费年限,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上往往是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过程,最终就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确定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那么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通常情况下是能够高达140%,也就是我们所说的1.4的系数,而实际缴费年限缴费系数仅仅只有1.0,也就是100%,二者之间为什么会产生差异呢?
不管是在办理退休待遇核定的时候,还是自己进行养老金测算的时候,我们都会看到一个词,视同缴费年限,很多人对视同缴费年限不是很理解,其实用大白话来讲,视同缴费年限其实就是养老金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以视同为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头条深一度#最新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四条,特别明确了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江苏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退休的时候,如何计算其过渡性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