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原告廖某某系某啤酒经销供应商,被告某音乐酒吧为个体工商户。2018年12月,因该音乐酒吧需要供应啤酒,原告廖某某联系到被告董某(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和被告张某,双方达成了口头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指派人员将啤酒送至被告处收货后签字确认并出具入库单交由原告。
多年来,常州辖区各人民法庭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性,聚焦“办小案,暖民心”,把老百姓的事放在心上,深入群众做工作,审理好每一个案件,化解好每一起纠纷,用实际行动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把人民法庭打造成平安建设的桥头堡、社会治理的排头兵、群众工作的先锋队。
近日,莲花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林某起诉被告张某及其三位合伙人李某、孙某、吴某,要求支付商铺租金。李某、孙某、吴某三人以已实际退出经营为由,拒绝承担支付责任。案情回顾林某在2020年购买了莲花某小区的商铺。
1、个体户(个体经营者):狭义上个体户是不包个体工商户,仅指以个人、家庭为单位,以个人劳动为基础,拥有自己的劳动工具,从事商品买卖或提供劳务的合法劳动者。常见的形式有:走街串巷的货郎、流动路边摊、小区门口卖菜的阿婆、摆地摊贴膜的小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