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发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资金归集属于吸收公众存款,吸收公众存款、贷款、互联网金融均属于特许经营业务,未经特许,任何单位不得开展该等业务活动,否则属于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财联社11月1日讯(记者 彭科峰)对于投资者来说,除了理财信息之外,多学点法律常识是很有必要的。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就上传了这样一个案例——投资者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下称光大银行望京支行)某理财经理的推荐下,斥资330万购买高息“理财”结果被骗。
在正常的借贷法律关系中,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主债务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在借款涉嫌“非吸”或被生效判决认定为“非吸”资金、出借人的损失可通过刑事追赃退赔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其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据财新了解,4月24日,一位许昌110接警人员答复一位维权储户时,要求储户把相关存款的转账流水、结息流水等打印出来寄给许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并称“目前初步调查结果是相关银行和河南新财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新财富集团”)合作,后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