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施行的《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具有公有制性质的农村社区性经济组织。
同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发给不同的农户,该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给谁?《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中,当事人诉称其房屋在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确定的征地拆迁范围内,并认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对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全部实施征收,但并未向其全额支付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
在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对于房屋拆迁款毋庸置疑,100%属于被拆迁人,但是对于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往往会出现一个问题,那就是村集体或者是村委会要截留一部分,剩余的部分分配到村民手里。对于村集体截留、管理这笔费用,到底是不是合法?如果不合法,村民又该怎么维权呢?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再只属于村委会了。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之前,有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村集体所有,只有地上物补偿归所有者所有,也就说你的承包地被占之后,你只能获得地上物补偿,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先发放给村集体,然后开村民大会决议如何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