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是是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具有国家或是省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来作为依据的,认定的依据就是个人人事档案,如果没有个人档案,或是个人人事档案不完整,缺少资料的,都要想办法通过以前单位的相关档案材料来证明,只凭自己空口说白话,拿不出社保部门承认的过硬历史资料,那一切都是徒劳的,可能就只能白白忙活了。
因为按规定,只要参保者的离职,没被用人单位做除名或开除处理,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就可以认定。但参保者所在的单位,必须是国企或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的单位,且参保者还必须有当地社保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工作年限,且参保者档案里必须有参保者最初参加工作时的招工调配令或招工登记表,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才能被认定。
只要是按照程序办理辞职的公务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或是连续工龄,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要视同缴费年限。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主要是指由于工作的原因,或是自身的原因,离开原来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情形。这里所指的离职包括工作调动,辞职、自动离职,被单位辞退、开除等情形,不同的离职原因,对于工龄和缴费年限的确定办法是不一样的。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视同缴费年限定义: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近日,行政复议申请人老何来到重庆市北碚区行政复议受理大厅,将一面印有“法律政策情理公正严明,复杂曲折彰显执政为民”字样的锦旗送到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手中,以此表达感激之情。老何高兴地说:“多亏了行政复议办案人员,不然我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他们为老百姓办了件大实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