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朋友,由于部分朋友不是一直都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的人以前是在企业工作后来考入了机关事业单位的,有的是因为工作关系调入了机关事业单位的,有的是转业退伍安排的到了机关事业单位的,由于原因不同,经历不同,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时就涉及到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
在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时,视同缴费年限是否能达到32年,成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国有企业或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的员工等,其工作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
如果是通过组织调动,或是经过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从事业单位辞职或是离职到国有企业工作,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都要视同为缴费年限,那么你2014年10月1日之前,在是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要视同为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视同缴费年限定义: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头条文章养成计划#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介绍公务员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办法,主要是处级干部和科级干部做了一个对比介绍,二者的差距还是比较大的。文章发表后,很多网友要我介绍一下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指数计算情况。
一、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在我国的社保制度中,缴费年限是关系到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和享受资格的重要依据。而在历史发展长河中,视同缴费年限的存在和认定尤其体现了社保政策的灵活性和延续性。本文主要解析的是“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和处理原则。
老规矩,请先看一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金计发表》(以下简称计发表)。坐标 辽宁省。从计发表中可知,这位网友2014年9月在专业技术岗位七级岗工作(副高),退休时的岗位为事业单位管理岗五级,也就是大家熟知的正处级。
自国务院发布国发〔2015〕2号展开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人社部发〔2015〕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和人社部规〔2017〕1号,结合劳社部发〔2001〕13号,形成了改革前后国家层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体系的基本
社保知识,小龙虾今日分享第1142期,欢迎关注!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许多人总是道听途说,了解了枝枝叶叶,甚至是枯枝败叶,就以为知道了许多!许多人的一些认知,无知到了极点!今天给大家普及下。注意:以下内容均有法律依据支持,而不是个人没脑子的臆想!接受任何质疑,但要有相关依据!
视同缴费年限的正确认定是保证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的关键所在。作为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计发文件,人社部发〔2015〕28号“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的规定是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唯一口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