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期间另起炉灶,设立与公司经营范围重合的新公司,并拉同事入职,公司能向员工主张赔偿吗?李某于2020年11月16日入职A公司,负责法务工作,后被该公司任命为法务组主管。在职期间,李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不等同于建立劳动关系,其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进一步证明对完成本工作产生的严重影响,且用人单位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劳动者成立的公司在实际开展的业务范围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在职员工与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共同设立同业公司,生产销售形成市场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用人单位能向员工主张赔偿吗?一起来看看坪山法院的案例吧!基本案情2018年11月,柳某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担任PLC工程师。
【来源:海南特区报】本报讯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 12月10日,海口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海口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