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立即执行者,还是被判缓刑者,退休时都不可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待遇。但参保者在判缓刑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是可以正常计算的,无论是在户籍地的实际缴费年限,还是在异地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参保者办理退休时,都可以正常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且正常参加退休养老金待遇的计算。
很多人都很关心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尤其我国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年头并不算太长,计算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时,往往存在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两种,而在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中,还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职工受到刑事处分或者开除处分的,这种还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吗?
尊敬的审判长:再审申请人刘烟与被申请人华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纠纷一案,受申请人刘烟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经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出庭参加听证,现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刘烟符合【59】内人福字第740号文件之规定,属“情节较轻、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的法律规定,依法享受视同缴费年限待遇的主体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按照法定的程序,已经正式参加了工作,但在改革之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
自国务院发布国发〔2015〕2号展开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人社部发〔2015〕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和人社部规〔2017〕1号,结合劳社部发〔2001〕13号,形成了改革前后国家层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体系的基本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视同缴费年限定义: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所谓的公职人员,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等。平时国家给予了公职人员很高的社会地位和工资福利待遇,但如果公职人员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其处罚也是最为严厉的,付出的代价也是非常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