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散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信 · 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经公司催告后仍不补足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未出资额对应的股权——黑龙江农垦完达山贸易有限公司诉完达山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一、概念 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董监高”)已经不再公司任职,或者本就因各种原因的“挂名董监高”就希望公司配合其变更登记其任职,但公司因各种原因拒绝或怠于配合的,董监高就可通过诉讼程序强制涤除登记。
做个“挂名股东”,不就是挂个名,能有什么风险?别,还真有。无锡市惠山法院近日就两起“挂名股东”被起诉偿债案件开展庭审,承办法官提醒公众,挂名股东看似只是挂个名字,实际里面却蕴藏着巨大的债务风险,“挂名股东”不能“随便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清算义务等,若未依法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则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
原则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实务中,存在一类特殊的情况,不少人或碍于朋友情面,或迫于领导要求,也可能也并未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做了“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即这些被“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根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但却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不用出资就能成为公司股东,公司甚至还会倒给一笔报酬……1月13日,成都市民詹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莫名”成为一家公司的股东,并且收到了公司给的部分赔偿,但没想到由于公司欠债被起诉,自己因此背上了30多万元的巨额债务,被限制高消费,成为一名“老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