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的公告(2024年8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条,下列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
关于对已达到报废标准车辆公告牌证作废的公告机动车所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现对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公告后巴林左旗公安局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将对所公告车辆统一办理“机动车
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的相关规定,下列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杜绝问题车辆上路,彻底消除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三十七至四十一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