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存在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人雇佣或招用人员【以建筑业最多】受伤爱怎样寻求法律救济,并且在务实中又存在众多多种形式的处理方案,最终导致了司法或执法过程中主要是对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59条的理解不一的情况,下面笔者就当前存在的问题在此作一论述,一、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原标题:受雇个人的厨师身亡引担责纠纷(引题)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主题)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马安妮)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在工作时伤亡的,谁是主要责任人?
来源:【贵州广播电视台-动静新闻】案情孙先生是承揽建筑工程脚手架搭建业务的包工头,2022年承接当地一家建筑工程企业的业务后,就招用其老乡陆某等人一起参与项目工作。2022年11月,陆某在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造成腿骨骨折,被认定工伤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明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