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一则已婚男出资为女友购房,分手后仅分得1%份额,99%份额归女友的案例。陈女士认为,赵某在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屋,并将99%的产权登记在于小姐名下,两人系恶意串通转移资产,损害自己的合法利益,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被认定无效,房款应全部判归自己。
房产共有中,包括很多种共同所有的形式,1%是其中极端的一种,或许也是最有故事性的一种资料图片,图文无关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詹青1%,是一个神奇的数字。100摄氏度少了1摄氏度,就达不到沸点烧不开水。百米冲刺,往往在最后1米决出胜负。
宫某、张某夫妻与儿子宫某飞共同共有一套位于上海的房产,宫某飞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结欠王某130余万元未能偿还借款,为了逃避还债,在王某起诉前,宫某飞与宫某、张某父母将房产产权份额申请变更登记,变更为按份共有,宫某占49.5%、张某占49.5%、宫某飞占1%,之后宫某飞与父母宫某、张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案涉房产宫某飞1%的份额以30000余元的价格转让给父母宫某、张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10月14日,福建莆田发布楼市新政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取消各类调控限制措施,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已出租住房可不计入住房套数认定,二孩以上家庭购买第二、三套房按首套房贷政策执行,实施购房返现补贴,探索“共有产权”销售模式等。
3月7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和单元式楼房,住宅房屋因买卖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每交易一次,缴纳一次土地出让金。
黄女士、梁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11月协议离婚,约定:位于海珠区某街道3号的一栋六层楼房归梁先生所有,梁先生将该房的出租收入或拆迁收入的1/2分给黄女士,另外向黄女士支付补偿560万元,支付期限为十年,即2012年至2022年。
为了让孙女落户办理入学手续,李大爷将自己名下房产的1%赠送给儿子,并办理了共有产权证书。后来,老爷子反悔了,以自己只是为帮助孙女上学,并非真想赠送房产份额为由,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西城法院认定李大爷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