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保险政策体系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可是个相当关键的事儿,它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权益。这一规定是基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政策推进的实际情况,保障企业职工在制度变迁中的合法权益。
自国务院发布国发〔2015〕2号展开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人社部发〔2015〕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和人社部规〔2017〕1号,结合劳社部发〔2001〕13号,形成了改革前后国家层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体系的基本
视同缴费年限的正确认定是保证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的关键所在。作为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计发文件,人社部发〔2015〕28号“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的规定是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唯一口径(途径)。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视同缴费年限定义: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