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社保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离开企业的员工,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被认定。第二个前提条件是:参保者调动工作的原因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调动工作到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才可以合并计算为劳动者的工龄。
我姑姑家的大表哥明年就要退休了。最近几天他接到原同事的电话,电话里这个原同事说他正在办退休手续,但是办理过程很不顺畅。原来,他的这位同事在2005年的时候,因为不满足机械厂的工资待遇,擅自不辞而别。去外地另外一个工厂工作了,这位同事在这个厂已经工作了十一年。
只要是按照程序办理辞职的公务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或是连续工龄,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要视同缴费年限。
因为按规定,只要参保者的离职,没被用人单位做除名或开除处理,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就可以认定。但参保者所在的单位,必须是国企或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的单位,且参保者还必须有当地社保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工作年限,且参保者档案里必须有参保者最初参加工作时的招工调配令或招工登记表,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才能被认定。
下岗职工买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却不能认定了怎么回事?对于各地的下岗职工来说,买断工龄并不影响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而视同缴费年限能否认定是由多个条件确定的,所以买断工龄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是没有丝毫关系的,这一点下岗职工是一定要注意的。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主要是指由于工作的原因,或是自身的原因,离开原来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情形。这里所指的离职包括工作调动,辞职、自动离职,被单位辞退、开除等情形,不同的离职原因,对于工龄和缴费年限的确定办法是不一样的。
计算养老金待遇的时候,我们常会看到一个词,那就是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纳年限大家都懂,就是实际缴纳社保的年限,很多人其实对于视同缴费年限没有概念,其实视同缴费年限也是计算养老金待遇比较重要的一环,那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讲讲视同缴费年限是什么?对养老金有什么影响?怎么认定?
自国务院发布国发〔2015〕2号展开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人社部发〔2015〕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和人社部规〔2017〕1号,结合劳社部发〔2001〕13号,形成了改革前后国家层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体系的基本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视同缴费年限定义: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按照过去老办法办理退休的规定,办理退休主要是针对的在职职工,比如一个工龄满20年的体制内的职工,如果工龄满了20年,但由于已经离开了原单位,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之前已经和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或是人事关系的,不再属于原单位的职工或是工作人员,再加上按照老办法办理退休,退休金是按照退休前一个月本人的工资和工龄比例计发的,退休金是由原单位支付,这种情形是无法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