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XX诉郑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接受原告马XX的委托,指派张显争律师担任马XX诉郑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马XX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受本案原告江秋莲的委托,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指派黄乐平、李婧两位律师担任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一、基本案情2021年5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某小区内,原告衡某在中午回家途中被被告郭某某及其丈夫冲出来拦截,在众人经过时大声呵斥、指责、污蔑,称其打了她的儿子,并且将她的儿子狠摔在地上,后被告及其丈夫又与原告纠缠,原告母亲刘某报警,东小口镇派出所出警后,进行调查取证,
[转载]代理词 李某某诉***提供劳务责任纠纷案新浪博客·123abc 2015-11-01 18:53显示图片原文地址:代理词 李某某诉***提供劳务责任纠纷案作者:李启龙律师办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总结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2022年1月10日上午,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山东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