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朋友提问,为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不能与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工龄?对于除名的处罚大家应该都能理解,但对于自动离职行为的处罚,有朋友提出了质疑,为何自动离职的视同缴费年限也不能连续计算工龄?
现在单位的除名与自动离职对于退休没有任何影响,但在计划经济的年代,除名与自动离职对个人的影响就非常之大了,在没有建立统账结合养老制度之前的计划经济年代,你的工资,养老金都是由所在地劳动局审批,单位负责发放,如果被单位除名,根据国家政策,那么就预示着你的工资退休金也终止发放,之前的工龄也会被“清零”,后期退休时,统账结合之前的工龄不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买断工龄了,视同缴费年限就不可以再成功认定了吗?对于各地的参保人员来说,有部分参保人员在接近退休年龄时,或者公司单位破产的情况下,其原属的公司单位就有可能买断参保人员的工龄,那工龄买断之后,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就不可以成功认定了吗?
下岗职工买断工龄之后,视同缴费年限从哪一年开始计算?对于不少下岗职工来说,可能都是从之前的公司单位买断工龄下岗的,而在工龄买断之后,下岗职工就与之前的公司单位无关了,那按现在的说法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补偿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就是咱们常说的:非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被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单位是要补偿N+1的工资待遇的。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主要是指由于工作的原因,或是自身的原因,离开原来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情形。这里所指的离职包括工作调动,辞职、自动离职,被单位辞退、开除等情形,不同的离职原因,对于工龄和缴费年限的确定办法是不一样的。
下岗职工买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却不能认定了怎么回事?对于各地的下岗职工来说,买断工龄并不影响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而视同缴费年限能否认定是由多个条件确定的,所以买断工龄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是没有丝毫关系的,这一点下岗职工是一定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