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按照程序办理辞职的公务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或是连续工龄,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要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视同缴费年限定义: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主要是指由于工作的原因,或是自身的原因,离开原来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情形。这里所指的离职包括工作调动,辞职、自动离职,被单位辞退、开除等情形,不同的离职原因,对于工龄和缴费年限的确定办法是不一样的。
按照过去老办法办理退休的规定,办理退休主要是针对的在职职工,比如一个工龄满20年的体制内的职工,如果工龄满了20年,但由于已经离开了原单位,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之前已经和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或是人事关系的,不再属于原单位的职工或是工作人员,再加上按照老办法办理退休,退休金是按照退休前一个月本人的工资和工龄比例计发的,退休金是由原单位支付,这种情形是无法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