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周倩北京市民张先生与一家平台外卖骑手小刘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小刘在事故中负全责,张先生无责。张先生经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张先生在得知小刘的公司投有交强险和骑手保险之后,将小刘、众包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