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却从网上找到一个不予行政处罚未告知,却被法院判处程序违法的案例:案例摘要:马某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上海市公安局治安一审行政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虽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决定认定原告实施了违法行为,因情节轻微而不予处罚,故决定涉及了原告的实体权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作出处罚前,告知原告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
2.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制作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
不予立案、撤销立案、撤销处罚、终止调查、移交移送、不予处罚1.不予立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但立案的标准、立案及不予立案的程序并未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明确的规定。2.撤销立案:《行政处罚法》也未对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以199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基础,在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已经修改多年,《民法典》出台的情况下,针对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赔偿案件审理、总结近年来的经验和做法,经过多层次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是一部新时代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