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5月12日讯(记者 张敏敏) 在“国际家庭日”即将来临之际,5月1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召开家庭教育指导新闻发布会。会上,山东高院刑一庭副庭长罗莹公布6起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对不履行探望权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案”。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各方仍要承担和享有对子女抚养、教育、关心成长、探望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受法律的保护。
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案情回顾原告王某起诉被告赵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23年调解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扶养。
2020年10月,二人办理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小潼归母亲张女士携带抚养,陈先生享有探视的权利,每周可与女儿相处1天,女儿满9周岁可偶尔与陈先生生活2至3天,寒暑假可延长5至7天,张女士有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