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孙吴县人民法院,兴南村委会自1980年依据《宜林“两荒”划拨书》取得案涉林地使用权后,作为案涉林地的管理权人、使用权人,其对案涉林地看护、定期清林、抚育、造林、巡护养护林地,尽到了管理人、使用人的义务,林地补偿资金应按前述规定支付给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兴南村委会有权取得案涉林地补偿款1,529,277元。
原标题:159户村民的征地补偿款终于分配妥当不久前,当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政府将79万余元征地补偿款分发给黄平县原屯上村一组、二组、三组159户村民时,93岁高龄的姚某拿着补偿款激动无比,“虽然每家只分到5000多元补偿款,可对于我们来说意义却不一般。”姚某为何会发出这样的感慨?
同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发给不同的农户,该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给谁?《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020年施行的《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具有公有制性质的农村社区性经济组织。
农民租赁林地期间,林地却被国家征收,征收款、补偿款应如何分配?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 林地出租期间被征收 口头约定,贾某将位于文山市的某林地长期出租给易某。租金一次性支付完毕后,易某在租赁的林地上栽种了李子、甜柿、石榴、桃子等果树。
案例要旨:行为人虽然有承包土地,但已长期未在该组生产生活,已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故其已丧失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具有此次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权,即虽是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但未从事农业生产,也不以农村承包地为主要生活依赖的人员,主张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