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商的债务问题,仍在持续影响上下游企业。12月11日晚间,重庆建工(600939.SH)公告称,因恒大系企业以其开发的住宅、商业和车位等资产抵偿对公司的工程欠款,经与公司合作的供应商友好协商,拟将前述抵债资产转给供应商,用于偿还对供应商的相关账款。
位于青岛市西海岸新区万德御景峰小区的购房者们打来热线,说他们在七八年前购买了工程抵账房,如今迟迟没有交付,大伙别提多着急了。购房者:“我是在2017年购买的这个小区的房子,8年过去了,第二个孩子都上学了,现在这房子还没给我们交付”。
那么,这类“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一定是有效的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5条对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问题进行了统一明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
“以房抵债” 是以物抵债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以购房款折抵工程款,实际操作中,在开发商与承包人之间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债权到期且开发商无力偿还该等金钱债权后,开发商提出用“以房抵债”的方式偿还工程款,双方会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和配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协议,共同形成“以房抵债”的合意。
近日,西安市民黄先生向三秦都市报反映:“我在左岸骏景小区有一套房子,这个小区是西安万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由于开发商万邦公司无钱支付施工方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工程款,所以抵给建兴公司一套房屋。
近期,多地业主向有关部门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降价”,并要求赔偿。对此,不少地方政府多有表态。如武汉市东湖新区管委会表示,企业根据市场状况调整商品房住房价格属于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范畴,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向法官表达诚挚的感谢。据了解,2016年5月,杨某从房地产公司开发楼盘的建筑商手中购买抵账房屋一套,该房地产公司因房屋不是从其手中购买,且与建筑商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未解决完毕,故未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