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三大类案件,存在案件数量多,纠纷化解难;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土地、山林、水利制度前后历经土地改革、合作化与人民公社化、四固定、林业三定、林业改革等多次变革,历史遗留问题多。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日,多省林业主管部门向我局询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首先,应当清楚的是,村委会从性质上讲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村委会的某些决定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根据《民法典》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法院请求撤销。
某县人民政府给杨某3颁发了《某县社员自留山证》,证号为榕林自字第NO:003XXXX号,“归更溪头”作为某自留山证的第四幅山,面积0.5亩,四至为:上至高午坡,下至归更溪头大坪,左至杨光珍山,右至杨启珍山。
而这些土地早期因为划分不明确引发了许多纠纷,土地确权之后就解决了这些问题。我国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是从1997年开始,2027年结束,但有一些地区的第二轮承包则是在1993年开始,今年就即将到期面临重新承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