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一劳动者入职前明明通过了入职体检,入职几个月后,在上班时突发心脏病,用人单位却以入职前隐瞒心脏病史,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最终,经过法律援助,该劳动者获得仲裁支持,拿到了赔偿。
1月3日,李先生在成都的一家材料公司上班,月工资为5000元。2022年11月份,李先生因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1个月,遂向公司请病假1个月,公司依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病假期间公司不用发放工资”的约定,未向李先生发放11月份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还在医疗期内的,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在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