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代理了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在司法程序上为刑案再审申诉,法院立案后,安排了听证会。关于刑事案件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听取当事人和原办案单位的意见,也可以对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新的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
但从各地实践来看,对如何组织开展简易听证,认识不一、做法不一,从而严重影响简易听证功能价值的发挥, 因此需要对简易听证遵循的组织原则、听证案件类型、不宜开展听证的案件例外、听证的功能即所要达到的目标、承办人能力素养及简易听证必备的七个阶段等问题展开全面深入剖析研究,切实发挥简易听证在提高检察办案质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检察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人民调解员或者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士参加,依照规范程序组织案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处理发表意见,确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确处理而采取的一种办案方式。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近日,宝山区行政复议局就不服交管类行政处罚案件举行了行政复议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负责人及双方代理人出席了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