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汪潇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区分及功能互补决定了其立规程序也要在有所区分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得益彰。目前学界尚缺乏对于立规程序概念内涵的共识认知与权威界定,但结合相关规范可以总结出立规程序的总体内涵及其具体表现。
【论点摘编】徐梦秋在《哲学研究》2023年第12期撰文指出,“规范性”是社会应然领域的核心概念。澄清“规范性”概念的内涵对于把握社会应然领域的本质特征,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深入开展“规范与规范性”问题研究的前提。
《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 规定” “ 决定” “ 办法” “ 细 则” “公告” “通知” “通告” “意见”等名称,一般不使用“报告” “请 示” “批复” “议案” “函” “纪要”等名称。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党内法规是依规治党的根本依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党内法规研究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党内法规研究是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