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律文书中是否需要具体阐述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我国实行法官独立审查判断证据制度,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本质上主要是心证形成过程。经修正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7条规定了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4日第177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最高院时隔18年对民讼证据规定的首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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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十二大变化作者:唐青林李元元 1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实施超过18年并对民商事实务影响巨大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了全面、系统的修改,亮点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