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适用》杂志】编辑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12期刊登的王某琼与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未登记房屋认定案在一定程度上运用了行政行为吸收理论,这对于丰富行政行为理论,探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新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1:当事人主张,征补决定对未登记建筑没有给予补偿,未明确补偿、补助内容。但是,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未登记应予补偿的合法建筑的事实,同时也未在法定期限对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面积提出异议,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行 政 裁 定 书。
对于房屋征收时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处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做出了 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生活中,绝大部分的房屋都是办理了审批手续,且依法登记的合法房屋,但是也有一小部分房屋是未办理审批手续和登记的房屋,这类房屋一旦被举报,或是被相关部门主动发现,那么,基本上就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尤其是当这类未经登记的房屋被征收时,征收方几乎会毫不犹豫的以违建为由给予极低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