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有一位负债人问:“我想到XX银行申请信用卡,结果银行说我有共债问题,不予审批,什么是共债呢?”所谓“共债”字面可以将“共债”拆分成“共同债务”,表明负债人不是单一的负债问题,是在多个平台上同时存在债务的现象,也可以理解为“多头借贷”。“共债”问题的产生,很可能是从一些生活中看似细小的消费,演变而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我们对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作以下指引。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修正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将更加准确。近年来,围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到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还是应由举债一方承担的争议持续不休,有人也由此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提出质疑。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丈夫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妻子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丈夫未按时还款,债权人在保证期过后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丈夫还本付息并支付违约金,其妻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
鲁法案例【2023】372(图源网络 侵删)案情简介2021年2月23日,借款人陈某和共同债务人张某与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同日,共同债务人张某与曹某、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与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陈某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鲁法案例【2024】279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
16.丈夫借款妻子作为担保人已过保证期间,妻子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案例孙某、赵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10日,孙某向张某借款15万元,立有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期内利息及违约责任,赵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2019年3月10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出借款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