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高法】大小新闻客户端10月4日讯 离婚纠纷中,在对夫妻双方宅基地拆迁补偿利益进行分割时,首先要明确其利益请求权的基础来源,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以夫妻共有关系主张请求权;另一种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家庭成员共有关系主张请求权。
夫妻离婚,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该如何分割?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该房屋的其中两间由女方管理使用,一间由男方管理使用,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可另行起诉。1997年,彭女士与陈先生相识,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两个儿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由《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价值和分割利益巨大,对于房屋的共有性质认定及分割问题处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突出的难题。
编者按二十多年高速发展的房产经济,加上中国人固有的“安居乐业”情怀,房产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成了身份的象征,成了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也成了一个家庭最重要的财产组成部分,所以,当婚姻走到尽头,不得不离婚时,房产的分割也就成了双方争执的重点之一,而房产存在的情形又多达二三十种:有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