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针对某一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条款不仅律师与律师之间、法官与法官之间、甚至学者与学者之间都存在着很大分歧,经过梳理当前主流观点认为本条规定的无效条款主要是指“具有远期不确定性且易引发格式条款接受方容易忽略的约定义务条款,尤其是危险限制条款外观的隐藏性义务条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无效条款范围包括:保险责任范围条款、保险金计算方式条款、保险金给付标准条款、保险费等条款。
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释三》全文及答记者问见三版),最高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介绍了解释的相关内容并回答了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
我们认为,医疗费用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医保标准是保险人厘定保险费率的基础,如果对医保标准条款完全不认可,判令保险人对医保标准之外的医疗费用亦全部赔付,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价不平衡,且保险人需要赔付的范围无法控制,保险人将缺乏厘定保险费的基础,认定该条款无效亦缺乏充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