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重庆4月19日电 好友相约聚餐、唱歌,共同饮酒后一人头部受伤造成十级伤残,同饮者是否应该担责?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同饮者不用担责。目前,该案件已生效。法院认为,个人是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同饮者责任义务不能泛化。
原标题:跟同事聚餐酒醉摔伤 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金陵晚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张源源男子跟同事聚餐后回宿舍,夜里在开水间摔倒致颅脑损伤。近日,六合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原告提出了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95万元诉请。
凌晨4点,张某醉酒驾驶李某的摩托车,并搭载李某沿清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平路交叉路口南侧时,碰撞到甲停放在道路西侧停车泊位内的小型轿车后,车辆失控向北冲入有轨电车轨道内,造成张某、李某受伤,两车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
朋友相聚把酒言欢,不料归途中一人摔倒受伤,作为共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判决两名被告各承担10%赔偿责任。2021年10月1日,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李某共聚晚餐后,再到某酒吧继续喝酒。
三位朋友把酒言欢,不料归途中一人骑车摔倒身亡。事发后,死者妻子起诉两名共饮者,要求判决赔偿。最终,法院审理认定两名共饮者一人担责、一人无责!22日,山东高法就通报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姚某邀请朋友王某、吕某等人到家里聚餐,当晚大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喝了酒,但并未发生恶意劝酒行为。
原标题:饮酒出意外 同饮者需担责吗?云南法制报讯(记者 张恒 通讯员 赵思雨)近年来,因聚餐喝酒导致共饮人受损的事件屡见不鲜,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或亲属向共饮者提出高额的赔偿请求。倘若共同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组织者、同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