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阿婆是一位年过九旬的高龄老人。自2017年,儿子杨先生就为母亲聘请了护工江大姐,照顾其日常起居。多年来,双方相处融洽,直到一场意外突然发生:为了搀扶起跌坐在地的陶阿婆,江大姐用力过猛,导致自身腰椎骨受伤,构成了十级残疾。护工在照顾老人时出现意外,雇主及子女该担责么?
老人瘫痪后,由女儿请的护工照看。因卧床时间长,老人长了一小块褥疮。谁知因看护不当、没有及时就医,褥疮发展到全身,导致老人病亡!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70岁高龄的独居瘫痪老人因大面积褥疮住院后病亡,亲属和护工谁该为此担责呢?
实践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满足几个条件,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护工在医院从事陪护工作,有医院发放的护工证,能认定护工与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护工,不就是照顾人吗,谁不会干?”但浙江省政协委员、柯桥中国轻纺城政协委员会客厅牵头委员赵月萍,来到浙江省人民医院穿着护工制服跟随着护工忙进忙出进行沉浸式实地调研后却发现,18项技能、24小时陪护,护工日常原来那么难。
去年1月7日,《法治日报》刊发《人都送到医院了,为啥还得请护工?》一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年多来,仍时常有读者与记者交流这一话题,大家普遍认为,这是一个涉及广大家庭的现实问题,支持取消护工,由护士负责病人生活护理或医院设立助理护士取代护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原标题: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从业者权益难保障,雇佣双方都很苦恼——(引题)化解护工行业痛点,需要怎样的“处方”?(主题)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黄仕强阅读提示一边是需求量不断增长的护工市场,一边是好护工难求的局面——护工群体正面临着被需要也屡被差评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