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是我市维修资金制度的亮点,《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前期物业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是前期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十日内,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基本案情】张女士系某小区业主,2014年小区所在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将案涉小区委托给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为期5年,服务收费标准住宅为0.36元/㎡,公共车位费为50元/月,公摊费用5元/月。
7月15日下午,泗洪县召开《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宣贯会议。会上,市人大法工委立法处处长贾小龙结合实际案例,对《条例》逐章逐节逐条进行解读,进一步加深了与会人员对《条例》的理解,对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和谐物管、文明小区的创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