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主体不适格”?我们先要了解什么是“主体适格”。所谓“主体适格”,即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反之,“主体不适格”或称主体不合格,即在法律关系中,参加人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要件或成立条件。
就当事人适格的判断以及在当事人不适格时应当使用裁定驳回起诉抑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笔者认为是一个看似基础但其实很重要的问题,两种裁判方式的出发点和所要解决的问题截然不同,为了避免案件当事人适格问题的判断标准和裁判方式的不统一,特撰本文进行分析探讨。
诉讼主体不适格主要是指诉讼主体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一般而言,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近日,武清法院接到一起诉讼主体不适合的立案但因该案涉及民生遂召开一起诉前调解会议及时化解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案件详情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存在问题,给居民的
诉讼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相对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就有可能被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