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强化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和危险作业罪的从严打击,同时明确严惩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网】人民网北京12月15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内容提要:《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事立法的新近发展,针对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刑法修正案》作出修改或者增设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相关联的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的认定标准、刑事政策把握、行刑衔接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同时发布了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工作情况和依法惩治
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齐琪、罗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持续加大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工作力度,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司法解释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现就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12月15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适用标准,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解释》),持续加大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工作力度,《解释》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仅可以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还可以持续加大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工作力度,达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