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犯罪金额的多少对于入罪和量刑都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2014年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还是2010年颁布今年刚修改过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司法解释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犯罪金额的认定做了具体的规定,下面笔者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办理过多起此类案件的经验,从刑事辩护的角度对犯罪金额的认定做简单的说明。
曹顺海律师上次概括的介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分三档,第一档是3年以下,第二档是3~10年,第三档10年以上,今天介绍详细的分档标准,理论专业性比较强,听不懂可以略过。首先:介绍立法的新变化:2020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第3档刑期,提高了刑期。
3月26日,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及规范吸收存款行为等有关规定,不得采取违规返利吸存、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延迟支付吸存、以贷转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违规手段吸收和虚增存款。
文 任泽平团队今年以来,中国居民储蓄率出现四大新现象:一是2022年以来居民储蓄率大幅上升,截至2022上半年,居民储蓄率达36%,较年初提升5个百分点;二是银行存款利率降低的趋势下,住户存款总量高增,2022年8月住户存款较年初增加10万亿,是去年同期的2.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林安琪,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辩护中心研究员(如需转载,请私信或联系作者本人获得授权)导语:在非吸案件中,投资人的损失计算对于量刑和赔偿具有重要意义,若存在“复投”的情况,该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