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9日,孙某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本案中,关于是否支持孙某某对甲公司的诉请,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构成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的竞合关系,劳动者选择侵权之诉并取得胜诉判决,即应认为其权利已经得以实现,除胜诉判决的金额少于工伤保险待遇金额而形成差额,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外,劳动者不能再向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提出主张。
认识误区:在企业经营中,劳动者因违规操作引发伤害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实务解读: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有证据证明其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特殊情形外,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违规操作引发伤害事故,不影响其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
“潜规则”1:工伤保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工伤认定作出了明确规范,无论是“三工”纯正工伤以及“视同工伤”的情形,均吻合了社会保险责任的一般原理,即采取了无过错责任,是以要件构成为工伤认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