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由于合同法缺失对此问题的规范,法院适用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原则存在向一般条款逃逸的可能,现今,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规定一出台,便如巨石入水般,宕起波澜,然违约方解除权在理论基础、权力属性、具体适用等方面确有讨论之余地。
相较于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程序规则具有如下突出特点:一是增加规定了附期限解除合同规则,即解除合同的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而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姚明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市“曙光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合同法、物权法、法律行为理论、民法方法论在《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相关成果二十余篇,出版专著《违约金论》在合同法律制度中,违约救济规则是一个核心板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