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廉政语境下的一类腐败行为,利益输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将公共利益转换成私人利益的活动过程,其实质是公权力的私有化使用。对该类腐败行为进行类型化梳理分析,有助于准确界定和区分相关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更好指导监督执纪执法实践。
利益输送是指以财物、权力、地位等形式,通过不正当手段让他人获取私利或者自己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属于利益输送的行为:行贿受贿:行贿是指给予他人财物、礼品或其他利益,以获取权益或影响他人决策。
近日,神州泰岳披露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回购股份,本次受让价格为0元/股,此计划参与对象总人数不超100人,其中董监高和关键管理人员为6人,合计占计划约64.585%,员工持股计划拟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预计为1.24亿元。
自2006年初《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推出以来,股权激励制度落户A股市场已经有十余年的历史了。实行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要强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础,提高上市公司经营业绩。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随着反腐败斗争走向深水区,“影子公司”“影子股东”及政商“旋转门”等新型腐败、隐性腐败花样翻新,并呈现出权力变现期权化、风腐交织一体化等特点。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力遏制,但铲除腐败滋生土壤任务依然艰巨。
近日,天津市和平区委巡察发现,该区某局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合理性缺乏科学论证,未认真评估资金使用方法,在一次购买即可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连续两年选择价格更高的租赁方式向有关部门提供138台对讲机,供防汛使用,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违规借贷收息”“向管理服务对象违规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近期,“违规借贷”一词在多地纪委监委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出现,相关违纪违法行为引发关注。打着“借贷”幌子敛财,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使披上“合法民事行为”的“隐身衣”,本质上仍是权力寻租、以权谋私。
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掌握商机,往往意味着多了一分盈利机会。近年来,在各地查处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中,个别领导干部不直接收受财物,而是改为收受或向行贿人索要商业机会,再将商业机会交由指定方或自己运作,从中获取利益。
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掌握商机,往往意味着多了一分盈利机会。近年来,在各地查处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中,个别领导干部不直接收受财物,而是改为收受或向行贿人索要商业机会,再将商业机会交由指定方或自己运作,从中获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