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很重要的,对于农民来说更是命根子。这种现象其实是有利有弊的,一方面加快了农村向城市转移,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但同时却也使得农村空心化,大量的土地与房屋空置,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
4月21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的发布会上,发言人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7688人提出的23333条意见,群众来信500余封,意见主要集中在完善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权益保障,组织成员确定,组织成员加入与退出、成员身份丧失等方面。
尽管自2019年以来,以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均明确支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且长久不变”,202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及农业农村部一号文件也都强调了这一原则,但咨询中仍有不少农户遇到了村委会、村集体想以各种理由收回其承包地所引发的矛盾纠纷。
为严格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农业农村部于2月22日,随之发布了《关于落实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民最关心的关于农村承包地的三大问题,农业农村部也在《实施意见》中给出了明确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需对接《民法典》的私权秩序,农户是利用承包地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民集体成员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承包地调整”的前提是承包地利用秩序的“大稳定”,通过有限的收回“整户消亡”和“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给新生人口、交回承包地的返乡农民以及嫁入妇女实现“小调整”。
来源:经济日报近年来,包括农村外嫁女性在内的流出人口土地承包权益纠纷多有发生,应否保证、如何保证流出人口的土地承包权益一直备受关注。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并在1997年前后进行了第二轮承包工作,将承包期延长30年,确保了农村土地关系的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