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区农村,农户承包经营的集体山场有两种类型,其中一种是责任山,还有一种叫自留山,经历过“林业三定”的老农都很清楚这两类性质的山场如何产生,有什么区别,但现在的年轻人是绝对不知晓其个中奥秘了,不妨一起来了解一下。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近年来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头戏之一,然而自《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至今已过去3年多,仍有很多农民朋友对“经营权流转”一事抱有质疑和不信任。一些人担心土地经营权一流转,地早早晚晚会被经营权人或者发包方搞没,地就不是农民的了。
某县人民政府给杨某3颁发了《某县社员自留山证》,证号为榕林自字第NO:003XXXX号,“归更溪头”作为某自留山证的第四幅山,面积0.5亩,四至为:上至高午坡,下至归更溪头大坪,左至杨光珍山,右至杨启珍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