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教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当然构成共同受贿犯罪。在特定关系人在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先行收受财物的,领导事后知情默许的,要是特定关系人与领导存在共同占有财物的关系,可以认定系共同受贿,如果没有共同占有的关系,有可能是特定关系人个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实践中,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共同犯罪存在以下区别:主观方面,行受贿共犯是行为人与行贿人或受贿人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认识到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人行贿或受贿人受贿,而介绍贿赂人明知他人意图行贿或受贿,仍然进行沟通撮合,促成行受贿的实现,并且,介绍贿赂人能认识到自己是站在双方的、中立的立场介绍贿赂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徐骋,男,汉族,1991年12月参加工作,2000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至2018年12月,历任衢州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处处长,衢州市规划局城南分局局长,衢州市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衢州市规划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衢州市西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及衢州市规划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