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0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有一处配电箱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具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背景:案例12023年5月,武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武平县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铸造车间淬火作业存在高温灼伤风险,作业场所未设置“高温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一案双罚”顾名思义,不仅处罚企业,还要处罚企业责任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少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仍有不少企业主要负责人只注重经济效益,不关注安全生产,对安全管理持敷衍侥幸的态度。
为深入推进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大力宣传和普及安全生产常识,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整理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本期典型案例主题是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近日,本市曝光一起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执法案例。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1关键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基本情况2024年9月18日,晋江市新塘街道执法人员对后库社区某鞋面加工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内一处配电箱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新京报讯(记者展圣洁)6月27日下午,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1月1日到6月20日,全市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137起、死亡140人,同比实现“双下降”。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的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属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未在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