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1、2019年10月5日,原告因意外受伤,左肘疼痛、活动受限,入住被告医院,经检查为左肱骨髁上骨折。2019年10月7日手术,2019年10月15日出院,此次花费用49,152元,其中手术费用5,200元、其他费用36,309元。
女子林华(化名)喝醉后,男子李伟(化名)下班时顺路将其送回家。林华回到家后感到脚痛,经医院诊断为右脚骨折。林华认为是李伟骑电动车速度过快导致其右脚骨折,为此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257466.3元。近日,三亚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林华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