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青航随着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逐渐让位于当事人自己提出证据,证人证言更多地以一方当事人要求证人书写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代理律师询问证人的笔录等书面形式出现。但到了开庭质证时,无论对方当事人还是法官,都会感觉到缺少对这种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检验或核对的手段。
近日,南充市西充县法院多扶法庭在办理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物业公司委托的律师提交变造出庭函件参加诉讼,当场对其进行训诫。开庭前,该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庭函等手续。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涉借款合同存在先让与担保,在庭前阅卷过程中,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借款本金、利息及担保等关键事实存在较大争议,为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庭审效率,鄂托克旗法院向苏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通知书》,通知苏某本人在规定时间到庭接受询问,并释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市司法局:现将《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点击上方图片回顾专栏往期内容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西虹桥(进口博览会)人民法庭负责人、四级高级法官——陈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西虹桥(进口博览会)人民法庭四级法官助理——朱程飞为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