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从法理上分析,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兼具物权的长期性以及担保的从属性,物权的长期性使得抵押权原则上并不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护,但因其从属性,一旦被担保的主债权因诉讼时效经过或者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而成为自然债务,担保物权也随之不再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民 事 判 决 书。
大小新闻客户端11月15日讯 房屋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而抵押权并未消灭,房屋一直存在权利负担,不能自由流通和合理利用怎么办?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抵押权纠纷案件,支持抵押人涂销抵押权登记的诉请,房屋重新恢复自由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