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小飞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这一制度赋予案外人对错误生效裁判的自我救济程序和途径,对于防范、遏制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提起诉讼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2020年3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00次会议通过)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编者按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新型的诉讼种类,理论与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的规定比较笼统,难以回应实务中发生的实际问题。
规则描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专属管辖,是指《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的特别的诉讼管辖,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要件,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和“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