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情况下,从固定案件证据的角度出发,可能需要监察机关制作辨认笔录,从被调查人的角度证实行贿人的具体身份信息,与行贿人的供述以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笔者结合查办受贿案件实践,对制作辨认笔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思考。
办理案件离不开需要制作笔录,耳熟能详的笔录名称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那么这些笔录是在哪个情景下制作?具体由哪个行政部门来做?都有哪些法定程序和要求呢?作为执法人员的你搞明白了吗?
调查实验一般是指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调查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在与案件发生相同或相似的条件下,采用现场模拟、过程重演、亲身经历等方法,证实在一定条件下违法犯罪行为能否发生、如何发生及相关危害后果的一种调查措施。
在一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不配合调查询问笔录制作的情况。➤ 智库专家 魏均新 | 王涤非 | 刘双舟 | 何茂斌 | 孔迪 | 董晓慧 | 谢旭阳 | 景卫东 | 蒋世平 | 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