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女儿能上一个好的小学,高某夫妇选择了一套二手学区房。该房屋价格合理,地段也好,又有升值空间,在确认房产证产权登记的名字与交易人陈某一致后,高某便与房东陈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于去年的8月份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当记名产权人不经配偶同意,自作主张卖掉名下的房产时,配偶或是觉得卖亏了想反悔,或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好,觉得另一半是在偷偷转移共同财产,于是常常主张另一方未经其同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夫妻与买房的第三人之间引发了不少官司。
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情形,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双方离婚后,如果还有未分割的财产,通常情况下可以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解决。但是,如果一方动起了“歪脑筋”,偷偷把还未分割的房子出售给了他人,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案情简介王某和孙某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
插图 王金辉H120华女士没想到自己同时成了两案被告:一是丈夫起诉离婚,索要房屋折价补偿款;一是姐姐起诉,要求将房屋所有权过户。而这套房此时已经被她卖掉。四方争房,这套房该是谁的呢?案情回放丈夫出走妻卖房 离婚诉讼追加买房人随着赵先生当上部门经理,应酬与日俱增。